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外来投资企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