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的需要,在提供人才交流、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服务时,应当与本省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措施,保障外来投资者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