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国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发起组建的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国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发起组建的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的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