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投资。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外来投资者,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称为外来投资企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