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投资。

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外来投资者,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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