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有效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或者种类:(一)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三)加工贸易;(四)以建设—运营—转让和转让—运营—转让等多种融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五)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六)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