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规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订渠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渠道的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亮化及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现有与城市渠道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渠道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