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