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房地产有几个抵押权人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赔偿金及违约金;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