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