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空地或者建设工地临街一侧未设置围墙、围挡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未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未在指定位置进行商品加工、处置的,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早市、夜市摊点经营人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经营人未放置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有油污、污水的未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餐厨垃圾数量、处理时间和收购(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