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窨井盖移位、破损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未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在24小时内予以正位、更换、补缺的;或者损坏、移位、挪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的,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的,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废水、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外流,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