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设施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侵占、损坏以及其他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