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广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市场、商场、影剧院等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合理设置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女用厕位应当多于男用厕位,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