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树木和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等设施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