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车辆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城市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未划定停车位置的不得停放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