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