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