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