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