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和安排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