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立法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