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