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