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或者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