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