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按照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或者开展定期审查,发现法规内容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执行或者废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或者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