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遵义人大网站、中国遵义门户网站以及《遵义日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