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废止日期。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