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