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提出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