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保税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四)保税区土地的开发和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发证等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保税区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发证、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五)统一管理保税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
(六)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保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调配和任免;按照有关权限审核保税区中方人员的因公出国、出境。邀请国外、境外人员到保税区从事活动;
(七)保税区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八)协调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管理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九)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