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