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佛山人大网和在《佛山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