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工会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终止的,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审计。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解散的,其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