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