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以及产业(行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负责人由工会代表担任,负责指导本区域或者产业(行业)内的单位依法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