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为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应当依法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