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