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举报、复议、诉讼的中小企业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