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