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人参主产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产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从事人参种植、加工、营销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其对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 。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