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人工繁育的五加科人参属中的植物,包括水参、红参、生晒参、林下参及其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一)水参是指未干燥的人参。(二)红参是指用蒸气或者其他方法蒸熟后进行干燥的人参。(三)生晒参是指用晒干、热风干燥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干燥的人参。(四)林下参是指林间林下种植的人参。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