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不得在主要河流两岸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的生态景观周边的林地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种植人参以及非法建筑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