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林地。对造成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