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未经批准或者超审批范围非法使用林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