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林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