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