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管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