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船舶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采取防溢、防漏、防渗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保护区内划定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禁行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